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遵循原则和总体思路(一)立法过程及其特点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了公务员制度。之后,中共中央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发文规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群团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已初步纳入到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廉政勤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0年8月,中组部、人事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公务员法。2001年12月,中组部和人事部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制定公务员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就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的范围等问题提出建议。2001年12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并原则同意了这个请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