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公务员制度具有行政法治与宪政的双重属性。西方公务员制度的行政法治化,从其功能性质来看,表现为从“特别权力关系”向“特殊劳动契约关系”再到“公共服务关系”的发展过程。在共性特征上,表现为非常重视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公务员法律体系完备、严格实施并效果显著等几个方面。从各国的个性特征来看,有英国式“贵族制”、美国式“功绩制”、法国式“集权制”、德国式“官僚制”和日本式“混合制”等代表性的公务员制度模式。不论从宪政理论还是宪政实践来看,西方公务员制度都具有显著的宪政属性,履行着非常重要的宪政功能。从公务员制度的法治双重来看,中国公务员制度已经从“政策型公务员制度”走过“行政法治型公务员制度”,通过公务员法的制定与实施,又发展到了“宪政型公务员制度”。关 键 词:公务员制度;行政法治化;宪政属性与功能;中国公务员制度;双重法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经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了。但是,在我国公务员法的制定过程中及其通过之后,围绕公务员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定位,一直存在着争议。其中,人们最为关心,也是争议较大的是公务员范围的问题。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