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公司法人格否认 成文法限制 适用障碍 司法破解 内容提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引进我国公司法后,主流观点坚持认为,该法理仅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的情形,只有一人公司方能扩及到人格混同的场合。2008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有关姐妹公司人格混同为由,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判决其对外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做法,突破了这一立场,并对我国公司法学界的通论形成巨大冲击。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实际上更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本意,我国成文法再修改的趋势不可避免。而最高审判机构案例指导方式,不失为防止司法审判实务中法律适用混乱的有效途径。 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及第64条将法人格否认法理引入成文法规则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是法学界普遍关心的问题。2008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所作的终审判决,突破了现行公司法中有关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情形的限制,撇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责令同一控制人项下的数个姐妹公司对外共同承担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