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 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商品房预租)青岛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印制特 别 告 知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预租以及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租金的房屋租赁,不包括按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行政调配方式出租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的非居住房屋以及在条例施行前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的租赁。二、预租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预售的商品房不得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也不得将预购房商品房预租。三、本合同条款中的【出租】或【预租】为提示性符号,表示该条款适用于出租行为或预租行为。本合同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使用时,只能采用标有【出租】部分的内容;而作为商品房预租合同使用时,则只能采用【预租】部分的条款和补充条款中的预租有关事宜部分的条款其他未标有【】符号的条款作为通用性条款,不论预租或出租都适用。四、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