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历史和哲学的角度研究公民受教育权,提出了两个问题,一为产生理念;二为哲理基础。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为线索,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一战以后,对公民受教育权进行一番历史梳理,发现该权利的产生理念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以及福利国家思想。所谓公民受教育权的哲理基础是指主体性、客观性、相对性、可能性和现代性。关键词:公民受教育权,产生理念,哲理基础2001年,齐玉苓案,以及青岛三考生状告教育部事件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与两个事例密切相关的公民受教育权也成了当下炙手可热的话题。学者们纷纷从内涵、属性、救济等多角度对该权利进行论证和研究。1但是对于公民受教育权为什么会在20世纪初期写进宪法,以及该权利的哲理基础到底是什么等基本理论问题,学界似乎对此开展研究得较少,笔者在此不揣浅薄,略加探讨。一、产生理念。众所周知,宪法的发展分为两大阶段,即近代宪法时期和现代宪法时期。制定于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是近现代宪法的分水岭,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受教育权的规定是此部宪法诸多开创性内容之一。魏玛宪法在其第二编德国人民之基本权利及其基本义务中,专设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