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权机关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具有必然性,我国惯称的“行政垄断”概念无法准确概括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与范围。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转型国家与欧美国家反垄断法呈现了不同的模式:前者多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且态度严厉;后者则在执法或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律术语解释的方式将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且设置较多的豁免规则。我国反垄断法虽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规制,但呈现范围狭窄、内容模糊等不足。关键词公权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公权机构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习惯性地被称为“行政垄断”,但行政垄断并不能概括现实中存在的公权机构限制竞争的所有情形,它只是其中较为典型并在大多情况下被视为违法的一种行为。从其他国家实践看,反垄断法规制公权行为并非偶然现象,而是已经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立法与执法经验。行政权对竞争的限制只是公权限制竞争行为中的一种,其他国家反垄断法对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亦不限于所谓的行政垄断。基于此,本文提出“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并试图通过比较各国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的规制模式来解释公权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进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