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自国内社会普遍存在的公法上社团法人实然面出发,引伸出国内相关法制的不足及不完善。本文认为,欲建构一完整的管理制度,首先必须厘清公法上社团法人的概念,进而认为公法上社团法人之特征必须具有自治性、分担一部份国家权力。其次,公法上社团法人具有间接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至于是否具有司法权限,却因为我国实务上将律师惩戒程序及会计师惩戒程序予以区隔而有不同。另外,就学理上对于公法上社团法人的类型区分来看,本文认为就法律层面来看,政党也涉及重要的公权力行使,因此仍属于公法上社团法人,并应予以法制化的规范。又公法上社团法人应依法定任务行事,且因行使公权力,故需受到国家的监督。本文强调,公法上社团法人在社会上具有重要地位,然因为法制面不足、政治力介入等因素,导致弊端丛生,实有予以深入了解之必要。中文关键词:公法上社团法人,公法人,自治权,政党,公权力,合法性监督,合目的性监督,间接行政壹、前言台湾省农会总干事黄锡星被检举在民国九十年三、四月间省农会选举时,涉及交付面额六千万元本票,使人教唆理监事绑桩,进而获得遴聘乙事,经台中地检署查扣相关证物认有重大违反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