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请愿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广泛性、强制性、公共性及参与性是其基本特征。在现代社会,请愿权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宪法和一些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请愿权入宪不仅对我国当前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有着特殊意义,而且还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为此,我国应当在宪法典中明确承认请愿权概念,并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请愿权的行使。关键词:请愿权,宪政,入宪在2003年的中国,还没有哪一个案件能够像广州“孙志刚案件”那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除了义愤与谴责之外,俞江、腾彪和许志永等三位法学博士和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等五位学者先后以普通公民的名义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并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八位学人冷静而富有理性的行动虽然没有“激活”中国沉睡已久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收容遣送制度却已因此而被废除,正义基本上得到了彰显。本文所关心的并非是此案所引发的中国违宪审查问题,因为学界对这一问题已经进行了持久和富有成效的探讨;相反地,本文更加关注八位学人书面请愿的创举。鉴于宪法学界对公民请愿权问题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