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机关和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应该着眼于以下两点:一是如何更好地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二是如何切实地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以保持和谐的公职人员劳动人事关系。除保留少量选任和委任的公务员以外,最大限度地以合同形式任用公职人员应该是今后改革的总体方向。关键词 公职人员;聘用合同;聘任合同;人事关系一、引言纳入国家行政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称为公职人员。我国的公职人员,就其选任方式而言,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一般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非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性质与公职人员的法律地位并无对应关系,因此上述分类的标准并不在于用人单位是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一般公务员通过民主选举(选任制)或政治任命(委任制)就职,对他们的监督、管理以及他们的权利、义务和任期均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中的公法规范。聘任制公务员通过订立聘任合同就职,其权利、义务根据民法的一般规定和公务员法中的私法规范来确定。事业单位中非公务员的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通过订立聘用(聘任)合同就职,其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