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范文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概念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简称“银行”)2.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 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特征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无效)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3. 支付结算发生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