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大调解/能动司法/司法改革/司法规律 内容提要: 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并用与联动,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加强调解机制,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国情,是中国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推进“大调解”时,应当注意我国社会转型的法治需求,通过司法建立规则;注意法院活动的独立性,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注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维系和发展司法改革的成果;注意维护审判权威,防止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注意区别情况,采用不同的应对方式;注意防止过分强调调解率而扭曲调解本身的性质。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能动司法”,尊重司法规律和现实国情,坚持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有所为有所不为。 当前法院系统在主张“能动司法”的基础上,强调以调解手段解决纠纷,注意加强调解机制建设,包括推动建立“大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实现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并用和联动,形成“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并努力实现法院在这一格局中的主导作用。(注释1: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全国法院调解经验工作交流会,提出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法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