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法理”、“分析”现象的认识陈金钊:近十年来,法学界出现了一种可以称为“法律分析”、“法理分析”和“法思考”的现象。从清华学术期刊网的搜寻点击中可以看到,自1994年-2002年的法学论文中,冠以“法律分析”题目的论文1166篇,冠以“法理分析”的87篇,冠以“法哲学思考”的26篇,冠以“法理思考”的40篇。近来还发现,有许多博士、硕士论文题目也都以相似的名称命名。所以,称“思考”“分析”为一种法学现象并不足为怪。但这种现象能说明什么?其背后还存在着什么?以及我们是否应对“法律分析”“法理分析”进行分析,或对“法哲学思考”,“法学思考”进行思考,就十分庄重地摆动法学工作者面前。在今年评审的博士和硕士论文中,我看到了几篇以“法理分析”命名的文章,看了其以后,感觉有点发闷,我想提出一些问题,如文章内容的法理分析表现在什么地方?如果说某些地方是“法理分析”的话,那么,作者凭什么说这样的分析就是“法理分析”?但这样问法,被问者同样可以反问:你说法理分析是指什么?如果不进行仔细思考,恐怕对这样的问题一时也难以回答。一般来说,在“分析”之前冠以、法律、哲学等限定词,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