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发生在中国足坛的“申思案件”揭示了商业贿赂犯罪中介绍贿赂行为的猖獗。对于本案不宜贸然按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予以处罚,而应当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谓的“共同行为”是否是贿赂犯罪的共同行为。同理,对于一些“分别拿钱、共同办事”型的贿赂犯罪,也不宜一律按照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词】申思;假球;受贿;共犯在贿赂犯罪中,行为人以掮客身份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中间沟通、撮合,促成贿赂行为的实现是经常出现的犯罪现象,此种现象不仅发生于公职贿赂犯罪中,在商业贿赂犯罪中也普遍存在。这种行为究竟应评价为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还是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争议极大的问题。2012年4月,作为中国足坛反腐风暴重要组成部分的“申思等足坛假球案”(以下简称“申思案件”)的开庭审理,再次引发了有关介绍贿赂行为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定性评价问题。一、“申思案件”的基本案情与定性争议所谓“申思案件”,是指发生在2003年末代“甲A”赛场上的一场“默契”比赛,夺冠热门队上海中远队莫名其妙地输给实力较弱的天津泰达队,从而失去了联赛冠军的殊荣。多年来中国球坛、媒体和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