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斯年先生曾经说过,史学就是史料学。这话虽然有些绝对,但却颇能发人深省。尽管史界的同仁们都愿意把法律史学科划归到法学门类,但其实大家内心里也都十分清楚,再怎么说法律史也摆脱不了和史学的干系。既然摆脱不了干系,那就得按照史学的,重视史料。从学术上讲,有着数千年传统和知识谱系的古代史无论在哪个方面都相对较为成熟,史料的鉴别和使用也早己形成了一定的规矩,因而搞中国古代法律史的除了那些压根儿就不懂什么叫学术的之外,只要不自作主张和别出心裁,老老实实地遵循一些基本规律,相信就不会出太大的问题或笑话。然而,中国近代法律史则不同,尽管最近几年来,在法律史学界,关注中国近代法律史的学者越来越多,有关中国近代法律史的在冷寂的法律史学科中,大有成为显学之迹象,但实事求是地讲这些研究大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学科所必须的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诸如术语、问题,当然也包括史料等等在研究者之间还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甚至说还极少有人关注,自说自话的现象还极为普遍。这种现象极大地制约着中国近代法律史研究的深入。 凡是从事中国近史研究的学者都知道,长期以来一直困扰中国近现代史学深入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意识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