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也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免费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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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代写网:【摘要】张明楷教授提出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使用平和手段公然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的,也是盗窃,该观点是以“抢夺是具有人身伤亡可能性的行为”为逻辑前提的,但该逻辑前提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最近,张明楷教授在坚持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的前提下,又提出盗窃罪也可以暴力手段实施,该观点更是导致了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分上的难题。其实,窃取也不排除可以对被害人人身或财物使用一定程度(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这样,客观上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便有可能成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共同点,依客观方面自然无法合理区分二者。传统刑法理论关于两罪的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是妥当的,应当继续坚持。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区分两罪并不属于主观主义刑法观。【关键词】盗窃罪;抢夺罪;窃取;公然;主观方面一、问题与有必要明确的几个前提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十分清晰的,即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成立抢夺罪,则要求行为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至于如是界分的原因,传统刑法理论并没有积极说明,似乎被认为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而对此缺乏深入理论阐述本身无疑降低了该理论的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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