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是否有撤销的权利(共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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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是否有撤销的权利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是否有撤销的权利效力待定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吗?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相对人主观是善意的,所以法律赋予了他撤销效力待定合同的权益。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情况,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也有权撤销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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