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的规定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虽然已经产生了但是由于其他东西的限制所以对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善意相对人就是指合同中的第三方并且是没有过错的那一方,下面就跟xx一起来看看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如何规定的吧。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情况,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也有权撤销合同。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