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人格权;私权;公权力;基本权利;民法典内容提要: 人格权是人权的下位概念,而人权是近代宪政制度和人权运动结合的产物。人格权首先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没有宪法或宪法性文献的赋予与规范,便没有民法上的人格权制度;同时,人格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双重属性的法律权利。人格权进入民事权利体系受制于人类认识规律以及人格权本身的性质;现有民法典未能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不能够成为判断人格权私权属性的障碍。不能认为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便可以得出民法无须对人格权作出规定的结论,更不能认为人格权是宪法上的权利而不能由民法典加以规定。基本人权由宪法创设,私权由民法创设,但人格权的创设有其特殊性,民法对人格权进行的是第二次赋权。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关于人格权的性质、人格权应否规定于民法典中以及如何规定等问题的争议与讨论颇为激烈。这种争议与讨论之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以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是非常有益的。本文欲就上述争议与讨论的主题发一己之见,以求教于同仁。一、人格权自产生时即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人格权首先是一项具有宪法性质与价值的权利,且经由宪法首先加以确认与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