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 专为清偿 抵债之物 所有权移转内容提要: 以物抵债包括代物清偿与狭义的以物抵债两种,不同于新债清偿、专为清偿,在我国现行法上均为无名合同,应被法律认可。在判决、裁决以物抵债的,抵债之物的所有权不因判决、裁决送达当事人处时而移转,只有办理完毕抵债之物的所有权过户登记(不动产场合)或完成交付(动产场合)时才发生移转。以物抵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未设明文,但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十分普遍。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如它是否为代物清偿?其法律效力如何,如当事人未交标的物时,合同成立吗?其法律的规则如何,如可以类推法律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吗?所有这些,意见尚不统一。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事关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合同法理论的完善。有鉴于此,笔者就此展开讨论,就教于大家。一、以物抵债的法律定位(一)以物抵债的类型以物抵债,在法律行为的层面,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协议。其中之一是,仅仅具有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的合意,尚无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他种给付的事实。其中之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