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之“权”的认定与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途径(二)——兼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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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键词: 侵权之“权” 规范途径 立法模式内容提要: 本文讨论侵权法对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范围及规范途径。文章提出的基本问题是:侵权之“权”包括哪些权利及利益,纳入侵权之“权”的权利或者利益该如何加以规范?文章提出,侵权责任法基本上还是延续了民法通则模式的规范途径。民法通则模式在对民事主体利益的规范上尚存在不足。但是,侵权责任法为进一步解释留下了空间。应当采德国法的权益区分模式解释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第1款,以此构建我国侵权法的权益规范途径。如此,既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也可以保持法律的灵活性,还可以减轻民事立法的负担。(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依德国之例,而略加变更,51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立法理由书谓:查民律草案第945条及第947条谓无论何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权利者,均须负赔偿之责任,否则正当权利人之利益,必至有名无实。又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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