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侵权连带责任 现实类型 一般 特殊内容提要: 侵权连带责任可分为“一般类型”和“特殊类型”。侵权责任法上的一般侵权连带责任以共同侵权为中心,而特殊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则变动不羁。全面考察侵权连带责任的现实类型,可以发现:一般侵权连带责任不限于共同侵权,还可基于合同或“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而生;特殊侵权连带责任是政策衡量的产物,可广泛适用于控制危险致害、提供场所者责任、惩治挂靠经营、提升信用者责任以及独立责任之衡平等场合。近景观察常使我们身陷局中而“不识庐山真面目”。欲研究我国法上的侵权连带责任现实类型,其视野绝不可限于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已经初步建立的“一般”和“特殊”相结合的侵权连带责任体系,尚有待于在全面考察民商法体系的基础上予以检讨。由此,我们也可以回答“一般侵权连带责任是否应以共同侵权为中心”、“特殊侵权连带责任究竟适用于哪些领域”等问题。一、侵权连带责任的“一般+特殊”类型体系尽管在复杂体系中“一般”和“特殊”往往并无明晰的界限,但其不失为认识或建构体系的简明路径。套用侵权责任的分类方式,侵权连带责任的类型可以分为一般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