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优先购买权,简称先买权,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得优先购买标的物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属广义的优先权的一种(先取特权),依民法通说,可分进一步区分为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与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前者为法律赋予的优先购买权,后者则是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的优先购买权。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原则上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一方违反约定未经对方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擅自出卖标的物,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自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适用上并无疑难之处。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侵犯法定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尤其是对于侵害他人优先购买权所订合同的效力,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因此本书也主要探讨侵犯法定优先购买权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一、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现代各国民法大多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民法也不例外。众所周知,法律关于一项权利的规定必然有其目的和价值,那么,法律上为什么要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呢? 法定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价值是什么呢?一般认为,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如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