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请愿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广泛性、强制性、公共性及参与性是其基本特征。在现代社会,请愿权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宪法和一些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请愿自由入宪不仅对我国当前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有着特殊意义,而且还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为此,我国应当在宪法典中明确承认请愿权概念,并制定专门法律规范请愿权的行使。关键词 请愿自由,宪政,入宪在2003年的中国,还没有哪一个案件能够像广州“孙志刚案件”那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除了表达义愤与谴责之外,俞江、腾彪和许志永等三位法学博士以及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等五位知名学者先后以普通公民的名义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并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八位学人冷静而富有理性的行动虽然没有“激活”中国沉睡已久的违宪审查制度,但收容遣送制度却已因此而被废除。在此之后,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先后两次致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了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建议;临近岁末,包括何家弘、章剑生等知名法学学者在内的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