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整体犯罪构成;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内容提要: 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都是基于行为,两者不可能是并列关系。和分工分类法相比,作用分类法在量刑上并不存在优势,相反却无法说明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的从属性以及共犯的停止形态,是一种存在先天缺陷的分类法。由此,双重分类法便不值得提倡。作用分类法是我国特有的关于共犯人的分类法。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分工分类法主要解决定罪问题,无法解决量刑问题,而作用分类法则恰好相反,两种分类法各有利弊。然而,从共犯人分类的基础出发,从共犯人分类的功能考察,会发现作用分类法存在诸多漏洞,它作为一种独立分类法的身份都值得怀疑,而双重分类方法更是应该被否定。 一、从共犯人分类的基础看两种分类法的内在关联 (一)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的分类基础 从分类标准来看,作用分类法依据的是共犯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分工分类法所依据的标准是共同犯罪中的行为类型。通说认为,不同性质的行为(即正犯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和行为所起的作用不存在对应关系,而是相互交叉,且完全独立。但是,如果从共同犯罪和犯罪构成的关系来看,就会发现这样的结论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