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犯罪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减少这一现实也是刑事责任观念形成的重要原因。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就指出:“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1行为人犯罪后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影响具体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又反作用于犯罪的发生。“无责任则无刑罚”这一刑法重要原则的表现就是“国家通过刑事诉讼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刑事责任为基础。”2 然而,我国司法工作目前所承受的压力已越来越大,尽管新闻媒体、影视作品、社会舆论不断地将司法系统内的负面“新闻”充分曝光,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望性并没有减弱,仍然强烈地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将罪有应得者绳之以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出现的“刑事责任”一词,主要集中在“追究”与“承担”两方面,这体现了国家对于犯罪的控制和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不可回避的是,多数司法工作人员简单地将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或希望通过对于刑罚的精细化计算来体现所谓“罪责相适应”,这已直接影响到对构成犯罪的判断。另外,刑罚适用权的过度垄断亦直接导致了部分犯罪恶性发展,社会民众法治意识的内容纯粹地将刑罚与犯罪人联系在一起,并赋予了报应和评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