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故意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责任要素,当然也有学者将其纳入构成要件,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这个问题,涉及故意的体系性地位,有必要加以探讨。故意是一个涉及心理学与刑法学的复杂课题,其本体要素的界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研究,从而为主观归责奠定基础。【关键词】故意;认识;意欲;明知;应知;希望;放任【正文】一故意是由一定的心理要素构成的,这种心理要素可以分为认识与意欲。在对故意本质的认识上,从来就存在认识论与意欲论之争。在某种意义上说,故意内涵的演化史,就是认识论与意欲论的反复消长史。我国台湾学者指出:根据19世纪德国刑法学者给色勒(Geler)对认识论与意欲论演进阶段的研究,故意内涵的演化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中,依行为的外在效果决定行为人的归责,当一个针对轻结果而采取的行动,造成重结果时,如果所使用的方法,必然或一般而言经常会造成该重结果时,行为人将因全部的结果受归责。在第二个阶段中,行为人的意欲(Wille)是决定罪责的要素,任何被认为易于预见的结果,都是行为人所意欲的结果。第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