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主观解释论一度是十九世纪占支配地位的主张,二十世纪以来伴随着哲学解释学的兴起,客观解释论逐渐取代了主观解释论,成为主导性的学说。但是,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主观解释论仍然以或明显或隐蔽的方式左右着人的头脑。作为主观解释论的基础,传统解释学、机械的三权分立学说和对法律安全价值的推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关键词】刑法解释;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的立场问题,是刑法解释的基础理论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对刑法解释正当性的思考。对于许多刑法条文,无论是根据立法原意,还是根据社会需要,得到的解释结论可能是相同的。但是,不同的立场对于证明解释正当性的方式是不同的。主观解释论主张根据立法原意来理解、解释、适用刑法条文,客观解释论则主张根据社会需要来理解、解释、适用刑法条文。主观解释论及其理论基础应该受到反思和批判。一、主观解释论主观解释论认为,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刑法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换言之,刑法解释的目标就是阐明刑法的立法原意。一切超出刑法立法原意的解释都是违法的。主观解释论的哲学理论基础是传统解释学,传统解释学假定解释文本中有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