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仅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定范围内存在。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对行政机关提供的、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任何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能否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论文关键词: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如果从严格法治意义上看,我国尚未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如果仅把司法审查局限在对其直接起诉纯粹审查、直接判决的狭义范围内,考虑到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目前在行政诉讼中事实上存在对规章及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的审查权。但这种“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的审查权来源于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而非基本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形成制度,审查的范围、方法、原则都缺乏统一,很多问题无疑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试图在综合考察我国行政审判的现状和国外司法审查经验的基础上,就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全面、间接的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