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的发展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只有成文法,没有判例法,或者只有判例法没有成文法的时候,大陆法系之所以分流,只是由于历史上的政治文化原因而各有所偏重。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历史上判例一直发挥着作用,其突然的消失距今只是几十年的事情。当今我国法律以制定法为唯一法源。然而成文法有其自身的不足,诸如法律滞后、可操作性差。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必须有一定的张力,它不能不曲张、变通、为了公正的实现作出一点让步,或容纳世界的各种现实,(注:劳伦斯m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傅郁林译), 载北大法律评论1988年第1卷第1辑,第295页。)判例法便具有这种能力。在我国法制建设空前发展而法制仍不完备的时期,借鉴国外法律体系的长处,吸收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营养,正确评价判例的作用,适当运用判例,建立以成文法为主、以判例法为辅的刑事法律体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具有可行性。一、刑事司法判例概说(一)、刑事判例的涵义。判例一词, 通常在两种含义上使用:判例和判例法。 在英文中有case和precedent两个词。case 作判例讲时主要指对整个案情的叙述和报告,侧重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