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法第388条之一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该法条来源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增设性规定,旨在从严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尤其是针对以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身边人”等)索取或收受贿赂后因惩处缺位而借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状况,立法上作出了相应的改进。然而,在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后,必须考虑其与原有的贿赂犯罪罪刑体系如何衔接与协调,特别是有必要对该罪的罪名确定、主体范围、行为特征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刻地解读。【关键词】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确定;主体范围;行为特征;司法适用近年来,我国贿赂犯罪的犯罪形态日益复杂化,尤其是突破了传统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收受请托人贿赂之“一对一”的行为范式,出现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来充当受贿犯罪的主体。然而,在预防和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受贿方面,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却是表现乏力。作为第一项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件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第18条明确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罪,1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