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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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提许霆案似乎有些不合时宜,可是,盗窃罪定性并非本案的法律真相,以致于在许霆被假释出狱之后,对这一定性的质疑还在继续。同时,盗窃罪定性亦不能担当本案作为标本的重任。本案中的ATM并不存在故障,以此为前提将本案定性为盗窃缺乏说服力,即便动用刑法第63条第2款对许霆轻判也难以服众,因为盗窃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盗窃罪侵犯财产权利的社会危害性,该条款的动用师出无名。事实上,许霆的行为属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应当以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以此定性为基础,量刑与本案最后的量刑基本一致。所以,只要改变本案的定性,不改变其量刑,便可还许霆一个公道,使本案的标本价值得以彰显。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使用计算机诈骗;合同诈骗罪 有言道:“文章合为时而著”,许霆案早已尘埃落定,而且许霆也已于2010年7月30日被假释出狱,如今事过境迁,重提此案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不过,事实未必真的如此,因为尽管许霆已经得到轻判,然而,盗窃罪定性并非此案的法律真相,以致于在许霆只是缴纳了罚金、赃款分文未退就得以假释的情况下,许父仍在喊冤,坚持讨要说法。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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