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的,职务犯罪呈现严重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这种趋势迫切要求加强刑事法制,修改和完善刑法,调整现行刑法不适应发展的方面,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修改和完善渎职罪是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 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权利进行各种犯罪活动,是与国家公职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严重犯罪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的表现。国家公职人员犯罪性质的严重性为历代统治阶级所关注,他们深知“禁官邪,肃官方,养廉洁”的重要性,以严刑峻法惩治官吏利用职务犯罪,维护其统治地位,如唐律“职制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流役”;官吏受财为人请求,受所监临财物、贷所监临财物、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车船等,都以贪赃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性质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必需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他们唯一的宗旨。为确保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廉洁性,我国现行刑法对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