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而不同:论物名权及其对物权结构之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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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论文网:关键词: 物名权 物权 冠名权内容提要: 人有人名,可得成立姓名权;物有物名,亦得成立物名权。物名即物之名号,物名权是对物名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名权是符号物权,其衍生于实体物权,又与之有所不同,是对物权结构的丰富和完善。符号物权与实体物权和而不同、相辅相成,共同表述物权的整体价值和功能。一、物名权之提出“语言形塑真实,谁有语言,就有世界。谁可以称谓东西,就可以给予它意义,也因此控制它。”1171人们出于对某种事物(包括自身)的意志支配,同时也是为了日常交流的需要,给自己取个名称,谓之“姓名”,同时也得赋予周遭的万事万物一定的名称。“给予名称,是一种创造,是一种真实的创造。”1171这种创造的意义,在于通过命名将外在事物内化为人类主观意义世界的一部分,自纯粹实践理性而言,是“把此物看作是意志活动的一个对象”,255显示出人类理性对外部世界实施的某种自主自在的能动与支配,也是“人是万物的尺度”(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格拉语)的符号表征。自然人有其姓名,法人及其他组织有其名称,作为权利客体,它们分别得以成立姓名权和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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