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城乡统筹 政府角色 能动司法内容提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禁止的制度安排严重束缚了农地的融资功能。由地方政府推动的各种抵押试点探索虽具有积极意义,但都走不出“假抵押”、“变相抵押”怪圈,这不但增加了交易成本,且加大了政府自身的市场风险。解决问题的前提在于在城乡统筹和城乡社会保险均等化前提下通过立法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化、物权化。同时应当允许成渝两地城乡统筹实验区率先逐步展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验,司法也应当区分情况,审慎回应各地的抵押试点。随着国家批准成都、重庆两个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设立,农村土地利用与流转的理论研究与创新性实践在全国掀起了新一轮高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除特别说明,本文所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仅指以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贷款方式。)作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重要形式,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最富有争议性的话题之一。历来学界和实务界围绕是否建立以及如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实践。笔者选取四川、重庆的农村土地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