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技术的发展对于广播组织的权利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环境下的转播问题、重播问题、交互式广播问题、向公众传播广播节目问题、发行广播节目的录制品等新问题都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应当在充分研究国内外已有立法的基础上,根据新技术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模式,完善我国的广播组织权保护制度,如扩大解释转播的含义,增加广播组织的录制后播送的权利、提供已录制的广播节目的权利、发行被复制的广播节目音像载体的权利,并拓宽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关键词: 网络;广播组织;法律保护前言在20世纪60年代,为了制止日益猖獗的盗播广播信号的行为,国际社会制定了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授予了广播组织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等权利,体现了在当时的技术背景下广播组织的权利要求。这些规定后来被 1994年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所采纳。及至20世纪90年代,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与广播技术的有机结合,使传统的广播形式发生了天覆地覆的变化,网络广播、数字广播的出现都对现有的广播组织权制度产生了新的冲击。著作权法虽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