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理由 论文摘要: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指出 :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 ;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 ;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 ,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修订讨论之初,曾有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分别财产制。的确,分别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已婚妇女独立的财产权,就反对夫权主义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分别财产制却很不容易实行。事实上,采取分别财产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该制度的缺陷,并赋予法官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保护妇女利益。相比之下,共同财产制比分别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民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