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住宅所有权;地上权;法定地上权内容提要: 物权法对宅基地上私权流动问题未予回答,为目前法律解释和适用制造了混乱。在立法论上,应当从反思房地强制捆绑交易模式入手,重新界定房地关系,在谨慎对待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处分行为的同时,应毫无保留地支持农民对自有住宅的处分自由。按照平等、效率、自由和社会保障的要求,调谐房地异主以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以地上权为枢纽构建允许私权处分的宅基地上权利群体系。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宅基地上私权处分问题一直稳居“十大争议焦点”之列。然而颇为戏剧化的是,经历旷日持久的论争以后,该问题却无疾而终-2007年 10月生效的物权法,在宅基地上私权处分问题上竟然虚晃一枪,以第153条授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去完成未竟事业,立法者最终选择了 “逃逸”。1然而,现实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决不会因为立法者的“逃逸”而消失,其后果是法律解释适用陷入了一片混乱。以首都北京的审判工作为例,短短数年之间,各级法院对农民住宅外售合同的态度或是当然无效,2或是虽无效而在一定程度上按有效处理,3或是干脆认定有效了。4全国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