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改革,是一场关乎政府公开透明、管理方式、行政职能转变和预算管理制度的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有理论层面的问题需要研究,也有技术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笔者认为,政府会计改革首先应对会计主体、账户设置等问题达成共识。一、有效界定政府会计主体引进西方国家政府会计的“双主体”模式西方国家政府会计的主体界定大多采用“双主体”模式,即分别从“组织性质”和“组织资金的来源与用途”两个层面上界定政府会计的主体。一般把前者称为“政府主体”即“报告主体”,而把后者称为“基金主体”即“记账主体”。其中报告主体由以基本政府为核心的多个层次组成;记账主体是由各类具有专有用途的基金构成。1“政府主体”及其公共财政理论的支持美国是西方国家政府会计的主流代表。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于1991年6月份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第14号财务报告的主体中的有关规定:“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1)基本政府;(2)基本政府负有财务责任的组织;(3)那些就其与基本政府之关系的性质和重要性来说,如果不将它们纳入报告主体的财务报表将会导致财务报告误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