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一、 经济全球化与代理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经济全球化与法律的趋同化(二)代理法律制度的趋同与融合二、我国现行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二)我国现行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三、完善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四、完善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一)关于代理权规定的建议(二)关于代理行为规定的建议(三)关于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规定的建议四、完善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一)关于代理权规定的建议1、代理权的产生。代理权有法定代理权与意定代理权之分,前者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后者基于当事人的授权意思表示而产生。(1)法定代理权的产生。依照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有以下情形:第一,监护人的代理权。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作了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第二,财产代管人的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