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农村金融机构;功能;法律地位 内容提要: 在经济日益金融化的今天,金融成为经济的核心。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制严重滞后,使得农村现有的各金融机构之间法律属性不明、职责不清。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和法律地位重新定位。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应定位在政策性功能、合作性功能、商业化服务功能等方面;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民间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也应重新明确。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这不仅由于它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且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建设根基的稳定问题。在经济日益金融化的今天,金融成为经济的核心,占有金融资源1就可以占有实际的经济资源,改善了金融资源配置结构就可以提高实际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2农村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反之,健全和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能保障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对发展农村经济发挥极高的效率,从而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衡。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极其重要。3 农村金融体系是由各金融机构组成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就是给各金融机构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