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把握开放的主动权WTO协议外在地规定了我国金融业开放的速度和深度,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开放方面就别无选择。除了下文的合理保护外,更关键的是要正确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为我所用,以最大限度享受开放给国民带来的好处。在经济政策上,政府虽不能歧视外资金融机构,但可在鼓励措施方面区别对待。如现在西部大开发急需金融机构介入,就可在政策上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西部地区。降低资本金要求、放松准入标准、给以更多的业务发展权限、降低税率等,都是可选择的鼓励措施。在行业上,对于积极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外资金融机构,还可以给予更多的优惠。还可以将外资银行准入与来源国在华投资贸易量挂钩,贷款规模大的给予更大的优惠。在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形式上,对于中外合资的方式应给予更多的优惠。而对于那些主要从事短期贷款、中间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则减少政策优惠。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开展业务,必须同中资银行进行合作,如在中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用于调拨外汇头寸、转汇款或委托付款,以及从中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等。另方面,随着外资银行逐渐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