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爱民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预算管理,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区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区级决算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区级预算由与区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区级预算包括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属于区级的收入、支出,上级对区的各项补助,其他应上缴下拨的收支事项。第四条 区级预算管理实行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配
2、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在区级预算管理中,应当依法理财,做到公开透明,通过建立健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等各项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预算收支活动,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在区级预算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确定区级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2(二)编制区级预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三)组织区级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办理预算执行中的追加追减事项;(五)负责编制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六)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区级预算
3、的执行情况;(七)组织编制区级决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八)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决算,及时批复乡级决算;(九)负责区级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预算单位在区级预算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管理和监督责任;(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缴应缴财政性收入;(三)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执行的相关资料;(四)编报本单位的决算,并报送区财政部门。第七条 预算单位所属单位在区级预算管理
4、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单位预算的执行;(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缴应缴财政性收入;3(三)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四)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八条 区级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区级收支范围,对财政预算内、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第九条 区级预算收入由一般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收入组成。一般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管理的其他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包括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
5、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第十条 区级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 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粮油物资管理、国债还本付息、其他支出及转移性支出等。区级预算支出按经济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等。第十一条 区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4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
6、拨款(补助) 、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上年结余及其他收入。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基本支出是为保障预算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发生的专项支出,分为业务类和建设类。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别列入相关的功能和经济分类科目。第四章 预算编制第十四条 区级预算编制以部门预算为依托,在编制方法上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
7、算。预算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收支测算准确完整,预算安排真实合法。(二)公共财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支出结构,在保证人员经费和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集中财力加大对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保障力度。(三)收支平衡原则。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收支平衡。5(四)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应公开透明,预算分配应公开合理。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编制工作分为准备、编制、批复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区财政部门对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进行调研准备,包括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测算有关数据、修订
8、有关制度办法、拟定下年度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布置有关编报事宜等。(二)编制阶段。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相关信息,统一上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相关预算编制政策,对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区级预算草案。(三)批复阶段。区级预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第十六条 区级预算草案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央和省、市、区相关政策;(二)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三)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议;(四)上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第十七
9、条 区级收入预算编制要根据税源情况、部门收入计划及影响预算收入各项因素的变化情况,测算编制税收收入和非6税收入计划。第十八条 区级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二)按政策规定由区级预算负担的社会保障支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教育、科学技术等事业的支出;(四)建设及其他方面支出。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策,结合近年来的收入情况,全面考虑影响收入的各项因素,按收入类别分别测算编制部门收入预算。第二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应区分不同单位类别性质,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定员定额与经费包干等办法测算编制。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应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委、
10、区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结合项目支出的轻重缓急程度测算编制。第五章 预算执行第二十二条 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第二十三条 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区级预算草案前,预算单位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可以暂按当年预算草案的数额执行。第二十四条 组织区级预算收入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7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区级国库和区级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预算收入,不
11、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第二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面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要全面推行“票款分离”或“罚缴分离”制度。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及其执行进度情况,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和拨付资金申请。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和数额,根据预算单位的申请,从区级国库和区级财政专户拨付预算资金,不得混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拨付资金。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和区财政部门确定的支付方式,办理预算支出拨款。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提报政府采购计划。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确定具体的政府采购方式,批复下达政
12、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追加追减。因政策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追加支出的,由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动支预备费或预算收入超收等予以解决。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向区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与区财政部门协商确定。涉及调整8工资和津贴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预算单位预算供给方式以及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预算单位应会商区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同意。第六章 决算管理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部署预算单位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第三十三条
13、 区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分别按规定组织编制区级决算草案和本预算单位的决算草案。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转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者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为本年度收支。决算数字应当采用真实的会计数字,不得采用估计数字。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本预算单位的决算草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区级决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
14、规定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三十六条 区级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20 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决算。9第七章 预算监督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预算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区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区级国库和区级财政专户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三十八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区级预算、部门预算及其执行进行审计监督。区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区财政及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区级预算管理的监督工作。为避免重复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资料实行信息共享。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时,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认真落实区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和区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财政法规予以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