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向在南海区工作、居住的各类人才提供优质的综合配套服务,增强人才对南海区的认同感和归宿感,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20183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才卡管理工作由南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负责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章 发放对象第三条 南海区人才卡是人才身份识别的凭证,为在南海区 工作或生活的各类人才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具备金融借记IC 卡功能,依照不同的人才类别和服务内容分为八大类。
2、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我区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83 号)认定的一类至八类人才。第三章 服务内容 2 第五条 人才卡持有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到定点服务部门、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或享受相关服务时,须向受理人员出示人才卡。第六条 持卡人可享受下列服务:(一)政务快捷服务:持卡人申请行政服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二)金融服务:持卡人可以利用人才卡办理银行的各项基础业务,享受银行为持卡人提供的各种优惠服务。各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人才卡发放各类人才补贴、津贴。(三)商旅服务:持卡人可以享受交通出行、文化旅游、消费等优惠。(四)生活服务:持卡人
3、可以享受医疗保健、住房保障、快捷入户、子女教育、就业推荐、充值优惠等服务。 (五)资讯服务:包括公交、快递、停车场、天气、活动、快讯等查询。第四章 人才卡管理第七条 人才在我区工作服务期间,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标准并认定为相应人才类别的,人才卡类别相应调整;因人才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原来认定类别标准的,经区人才办按规定调整类别的重新发放相应的人才卡。 3 第八条 人才卡仅限持卡人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者终止其享受相应服务和优惠。第九条 因职务调整、工作变动等原因,出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20183 号)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人才卡
4、,并终止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和优惠。第十条 人才卡丢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向区人才办挂失、申请补办。第十一条 人才卡实行动态化管理,区人才办负责人才卡的制作、发放、挂失、注销和补办工作,以及人才卡服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人才卡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根据区政府的批复安排,纳入南海区人才专项资金范畴。第十三条 人才卡制度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要求进行申报、管理和使用经费,切实加强监管,专款专用。第十四条 建立人才卡制度责任机制,对未按要求落实人才卡服务事项的,或在受理、承办时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的,由区相关督查部门对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4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5 6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秘 书 科 2018 年 1 月 18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