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183 页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
2、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事业单位试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试行工作。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
3、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工作平稳第 2 页 共 183 页2顺利推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人 事 部二六年七月四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4、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 3 页 共 183 页3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
5、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人事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第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
6、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 4 页 共 183 页4第三章 岗位等级第十三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
7、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管理岗位分为 10 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 7 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 5 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 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
8、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 5 页 共 183 页5第二十三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 岗
9、位设置程序及权限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 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 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 )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
10、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 核准。 地(市) 、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 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第 6 页 共 183 页6(二)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 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第六章 岗位聘用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
11、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
12、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第 7 页 共 183 页7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13、,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行业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 8 页 共 183 页8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670 号) ,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14、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从创新人事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人事部专业技术人
15、员管理司。第 9 页 共 183 页9人事部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 使用事业
16、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二、岗位类别设置5.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 职 责 任 务 、 工 作 性 质 和 人 员 结 构 特点 等 因 素 , 综 合 确 定 事 业 单 位 管 理 岗 位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工 勤 技 能 岗第 10 页 共 183 页10位 ( 以 下 简 称 三 类 岗 位 ) 总 量 的 结 构 比
17、例 。6.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 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8.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9.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