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标志着原有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和跃升,也预示着依法行政作为现实的行政管理准则被首先作用于社会层面,其支撑点必将带来行政管理内部的一场变革。权力本位如何向责任本位转移,政府职能转变如何实现,都需要通过建立新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予以保障,这不仅是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民政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先从明确责任入手,让民政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有一个自我约束的过程,再通过建立民政部门行政考评体系对行政行为进行考核,从而探索了一种权、责对应的新的管理体制机制,改变过去行政管理内部监督弱化的问题,对提高民政部门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部署,以及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和大力推进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推进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经历了在改革中建立、在发展中完善的历程,经过探索与实践,逐步建立一种民政部门“执法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