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耕者有其田与耕者有其权的新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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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雍乾时期,即18世纪,是德国巴伐里亚社会经济转型的前期。此时,传统的农业社会进入最后阶段,新的工业社会具备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丧失土地占有权的农民达96以上,他们握有的耕地权也逐渐发展成为前行的重轭。与巴伐里亚相对照,同时期的山东处在所谓“康乾盛世”,传统农业社会的各种决定性因素都呈现出典型状态;近60的农民拥有土地的占有权,他们的耕地权与占地权合二为一。然而,在比较的前提下,山东农民缺乏实际意义上的耕地权,他们的土地占有权则是难以承负的重轭。一、农民的耕地权农民耕地权的态式,以18世纪德国巴伐里亚为例。在巴伐里亚,耕地权是农民的身份标志。农民是否有权耕种土地,直到19世纪中叶以前都需要法律文书的证明;无论拥有哪一种耕地权,无论该种权式是好是坏,农民之所以是农民,只是因为他握有耕地权的一种。概括地说,巴伐里亚农民的耕地权主要有四种1(P439-515),即继承权、采邑权、依附权和恩地权。继承权自中世纪早期起就是农民继承耕种领主土地的权利。通过遗产继承,农民得到这项权利及相应的土地,承担其先人承担的保证该土地领主生活需要的责任;同时,该土地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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