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临时的工程建设联合体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联合体投标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如联合体的法律性质,投标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投标联合体的内外部关系和责任,招标人是否有权对联合体各方间的内部关系作出要求,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等等。目前建设市场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越来越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虽然实践中联合体投标的应用已非常广泛,但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理论研究尚不多见,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须解决的问题。1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第1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1款作了相同的规定。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