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论是设计人员还是其它相关的专业人员对部分强规的理解深度不够这里我还请大家多多注意一下,本人认为这篇文章写得不错现在推荐给大家看看。关键词:设计 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摘自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对于房屋建筑部分, 2000 年 4 月和 2002 年 8 月分别发布了二版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必须遵守的。按照建设部第 81 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违反强制性条文,除责令整改外,还要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但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大量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现象。现将常见的事例收集整理,对照条文进行剖析,指出条文的真实内涵,关注重点要点,用以警示执行者,也作为条文修订者参考。序号项目违反现象1低窗台防护a. 防护高度不够; b. 防护设施可攀; c. 可踏面当作防护; d. 开启扇不防护; e. 固定扇不防护; f. 采用普通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