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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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发,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应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对申请人所申请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四条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 农药” 。第五条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

2、多个县(市、区),且在同一个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可由地(州、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可由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 农药(限制使用 农药除外) ”。- 2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表 1),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提供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意见表(附表 2);(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四)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及基本情况;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还应提供经营者两

3、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还应提供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六)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七)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八)有关农药、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九)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除外);(十)其他规定材料。- 3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 (五)、 (六)、 (七)、 (八)项材料,并单独装订成

4、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第七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内,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发生改变、调整分支机构或减少经营范围,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附表 3);(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三)变更内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四)其他规定材料。增设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第六条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第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申请农药经

5、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表 4);(二)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三)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包括经营人员、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面积变化及合法经营情况等;- 4 -(四)其他规定材料。第九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表 5);(二)丢失、损坏相关证明材料;(三)其他规定材料。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及时告知申请者进行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6、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第十一条 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有 2 人以上- 5 -组成的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农药使用技术,了解农药产业发展状况和本辖区农药经营状

7、况;(二)具有农药、植保、农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技术职称,并有 3 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使用、推广的工作经历;(三)单位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无违法违纪记录;(四)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的农药经营许可审查工作。(五)其他规定条件。 第十三条 审查人员应当依照审查流程,严格按照附表审查指标对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人员要求、经营设施、可追溯情况及管理制度要求逐条进行审查。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布局规划。第十四条 审查形式分为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第十五条 审查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个工

8、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形成材料审查意见,并上报本级农业主管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二)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拟增加限制使用农药经营- 6 -范围或更改经营、仓储场所地址的;(三)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实地核查的;(四)新设立或新增分支机构的;(五)其它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实地核查:(一)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和补发的;(二)减少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三)其他情形。对材料审查不合格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地核查两个工作日前下发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通知书(附表 6)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上级农业主管部门

9、在自行开展实地核查两个工作日前,还应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可派观察员参与实地核查。第十七条 实地核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一)审查组介绍实地核查要求,听取申请人情况介绍;(二)审查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应当对照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附表 7)的每项指标,逐项作出审查结论;(三)实地核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向申请人反馈核查意见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意见反馈- 7 -表(附表 8),并告知。第四章 审查决定第十八条 审查结论包括单项审查结论和综合审查结论。单项结论为“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其中, “符合 ”是指满

10、足相 应的规定;“基本符合”是指对该项审查存在偶然的、孤立的,可以改进的一般性问题;“不符合” 是指存在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问题;“不适用 ”是指该项审查内容与申请经营许可范围无关,不需要对其进行评定。综合审查结论为“符合 ”和“不符合”。其中所有 单项审查结论为“符合 ”的,其 综合审查结论为“符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审查结论为“不符合” :(一)单项审查结论有“不符合” 的;(二)关键单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中标注“ ” 的项 目)的审查结论有“基本符合”的;(三)所有单项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 的 总数超过 5 个的。第十九条 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后三个工作日内,

11、向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附表 9),做出综合审查结论。属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委托核查的,受委托县(市)级农业- 8 -主管部门在收到核查报告两个工作日内上报委托部门。 审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审查情况;(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四)审查结论。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的农业主管部门对综合审查结论评定为“ 符合 ”的做出核 发决定,对综合审查结论评 定为“不符合” 的, 应 当书面说 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综合审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结束后向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对综合审查结论为“ 不合格 ”的,如申 请人无正当理由的, 应当维持审查意见;有

12、正当理由的,由上一级农业主管部门裁决。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应当科学、依法、公正的开展审查。未经县(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许可,审查人员不得与申请人就申请材料进行沟通,不得擅自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特殊情形,由申请人或县(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农业厅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农业- 9 -厅负责解释。附表: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意见表3.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4.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5.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6.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通知书7.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表(材料审查 实地核查)8.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意见反馈表9.农药经营许可审查报告- 10 -附表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首次申请,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改变营业场所或仓储场所地址)申 请 人: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XXXXXXXXXXX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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