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行为分析 基本案情2004年12月,被告王某某经朋友介绍,与近70岁的原告印居华裔查某相识。经交往和接触过一段时间后,原被告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2月4日,原告从印尼将.00美元汇给被告。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赠与协议一份,该协议的内容为“本人(即原告)将壹拾玖万美元赠与王某,用于结婚事宜,谨此注捐赠协议。”7月,被告与原告断绝交往。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90 000美元。 争议观点本案牵涉的法理问题是,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当婚姻目的不达时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分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依赠与合同之定义,赠与财产一经交付,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本案原告已经将该财产交付给被告,被告已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且本案不存在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因此,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本案原告已经将赠与财产交付被告,赠与合同成立,并已经生效。但是当事人双方约定,赠与财产“用于结婚事宜”,因此,本案